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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珠民〔2023〕34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功能区)民政、财政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一、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低保标准调整为1221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723元/人/月和606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即1954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日止。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出台并生效后,将适用新的标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