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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喝了酒,但根本没有碰方向盘,怎么还说我涉嫌危险驾驶?”近日,海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对男女朋友双双被提起公诉,在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花某进行讯问时,花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为何涉罪。
2022年8月,顾某与女友花某在饭店就餐,一番酒酣畅谈后,顾某驾驶花某的车辆一起前往酒店休息。路人在隐约闻到两人身上散发的酒气后报了警,随后,两人在酒店内被交警查获。顾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顾某和花某分别进行了讯问,两人都承认自己喝了酒,顾某曾有前科劣迹且无证驾驶,花某也承认自己将车交给了顾某驾驶,但花某对自己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表示不解,辩解自己对顾某有过劝阻。
经承办检察官查阅监控发现,两人离开饭店后前往停车场到驾车驶离,期间用时仅两分钟,花某坐上副驾驶座位的动作没有犹豫耽搁,也没有对顾某的阻止行为。同时了解到,顾某平时并不使用花某名下的该辆机动车。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合理推断出花某明知顾某饮酒后,仍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主动交由顾某使用,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两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海门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花某和顾某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介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正式入刑,迄今已有十二年,每年因醉酒驾驶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其中,像本案中花某这样“没有实际驾驶”但仍犯此罪的不在少数。检察官在此提醒,知道驾驶人饮酒的,一定要及时制止,坚决做到不借车、不搭乘,以下行为有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胁迫或极力劝酒,且放任其酒后驾车的行为;明知驾驶员已经处于饮酒状态,仍教唆、胁迫或者强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道他人已经饮酒并且要求借用机动车时,仍将机动车交由饮酒人驾驶的。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